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,具有利用价值、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、整理、归档及档案的管理、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(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)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。其他部门、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 上一篇: HJ 8.4-2023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 下一篇: HJ 1321-2023 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